(2015)通川民初字第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蒲春毅与李德兰、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春毅,李德兰,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146号原告蒲春毅,男,生于1972年6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铁路职工,四川渠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倍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江,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兰,女,生于1968年3月7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达川区人。委托代理人陈益林,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89259-6法定代表人:熊亭喜,经理。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小北街61号。委托代理人石得均,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春毅与被告李德兰、第三人四川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春毅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春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春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蒲春毅负担。审 判 长 闫 红人民陪审员 张 蓉人民陪审员 李秉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寒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