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执恢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祖全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春城路**号新摩尔商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黄少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祖全,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临沧市耿马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耿马县耿马镇爱华路。申请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祖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被执行人李祖全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917632元,承担执行费11575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祖全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恢字第2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执行。执行员  施应群执行员  李小军执行员  王树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