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瞿灿辉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瞿灿辉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4951号罪犯瞿灿辉,女,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2月23日作出(1997)江中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瞿灿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8日作出(1998)粤高法刑核字第77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江中法刑初字第9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瞿灿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刑期自1998年6月8日起。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29日作出(2000)粤高法刑执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由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3日作出(2003)湘刑执字第90号刑事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17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369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1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刑一年十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同意对罪犯瞿灿辉减刑一年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瞿灿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95.8分。上述事实,有该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瞿灿辉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瞿灿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显雄审判员龙新国审判员黄仲奇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