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8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潘一波与王存富、杨碧霞、杨碧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878-2号申请执行人:潘一波。被执行人:王存富、杨碧霞。被执行人:杨碧霞,女,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住泰顺县仕阳镇岗尾村交溪,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650117230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温泰三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潘一波与被执行人王存富、杨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存富、杨碧霞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潘一波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邮政专递公告费80元,合计6330元、执行费5507元,但被执行人王存富、杨碧霞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等相关线索。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存富、杨碧霞的多家银行存款及泰顺县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情况,查实,王存富名下车牌号为浙C×××××红旗牌小型汽车壹辆,本依法予以查封并作出限制性措施,此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帐户采取额度冻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8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陈乐尧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