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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执异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军平与康博中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成,康博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异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成被执行人康博中案外人李军平本院在执行张新成申请康博中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军平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异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被执行人康博中购买,虽其与李军平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其实质为抵押借款合同,但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抵押权无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李军平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