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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乐生与张志朋、张志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乐生,张志朋,张志驹,张志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9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乐生,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薛国超、李慧芳,均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志朋,男,香港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英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时伟,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驹,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一审第三人:张志英,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路***号沙河御景东方。再审申请人张乐生因与被申请人张志朋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驹和一审第三人张志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房终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乐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王红英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