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国琴与胡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琴,胡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姜商初字第312号原告:黄国琴,无固定职业。被告:胡多君,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国琴与被告胡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国琴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小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项攀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