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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刑初字第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商向荣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刑初字第2164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商向荣,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1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向荣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商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商向荣在义乌市区内实施盗窃作案多起,共计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余元,具体如下:1、2015年7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商向荣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幢1号一楼家具店,采用钥匙凑锁的方式打开卷拉门,窃得被害人龚某放在店内柜台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及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2375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及铜板、银元若干;2、2015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商向荣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幢1号一楼桂仙家具店,采用钥匙凑锁的方式打开卷拉门,窃得被害人周某放在柜台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余元及放在桌子上的钥匙一串;3、2015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商向荣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幢4号一楼某家具店,采用钥匙凑锁的方式打开卷拉门,窃得被害人季某放在柜台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4、2015年7月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商向荣至义乌市某街道某路318-1号某铜门店,采用钥匙凑锁的方式打开卷拉门,窃得被害人华某放在办公室鱼缸下面柜子内的价值人民币381元的硬中华香烟一条。5、2015年7月1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商向荣至义乌市某街道某路318号-1号某铜门店,采用钥匙凑锁的方式打开卷拉门,窃得被害人华某放在柜台抽屉内的价值人民币90元的硬中华香烟两包。6、2015年7月1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商向荣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小区16-2-A1、A2某农具五金杂货批发部,采用钥匙凑锁的方式打开卷拉门,窃得被害人谢某放在柜台桌子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00余元。7、2015年7月1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商向荣至义乌市某街道某小区16-1-13、14某厨具商行,采用钥匙凑锁的方式打开卷拉门,窃得被害人朱某放在柜台桌子抽屉内的人民币2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商向荣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龚某、周某、季某、华某、谢某、朱某的陈述,扣押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犯罪人员档案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商向荣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商向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商向荣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商向荣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商向荣犯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徐 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季青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