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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凤仙与王利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凤仙,王利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222号申请人:张凤仙,女,生于1978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利旭,男,生于1971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01539**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15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01539**大中型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方洁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章民保字第222号申请人:张凤仙,女,生于1978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利旭,男,生于1971年1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01539**大中型拖拉机一辆,保全金额15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鲁01539**大中型拖拉机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裴晓东二O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秦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