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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与魏立亚供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魏立亚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934号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展学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单广婷、邸达,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立亚,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立亚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唐青岛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