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翁小兵与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小兵,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翁小兵。被执行人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忆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翁小兵与被执行人海口湘天源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雅审判员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符秋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