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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37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交易城支行与修庆生、卢新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7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交易城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北城龙昌路26号(新地标金色家园)1层04、05号店。代表人粱承薰,行长。被执行人修庆生,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卢新娣,女,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詹瑶生,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钟六六,女,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交易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修庆生、卢新娣、詹瑶生、钟六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修庆生、卢新娣、詹瑶生、钟六六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修庆生、卢新娣、詹瑶生、钟六六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修庆生、卢新娣、詹瑶生、钟六六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修庆生、卢新娣、詹瑶生、钟六六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培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