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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终字第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2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邦杰大道。法定代表人吴照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尊,女,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郭峰,系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43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海林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XX审  判  员  谭国华审  判  员  武国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雨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