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南新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史某甲。被告:刘某。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史某乙。婚前缺少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吵架,2013年被告甚至殴打原告。后原、被告分居至今,2014年1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未解除婚姻关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史某乙归原告自行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0日生女史某乙,2014年1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虽原告系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原告尚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丽莎附页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