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039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与贾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03903号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陈锐。委托代理人:赵静。被告:贾宁,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东辽街。原告沈阳博嘉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贾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菁菲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菁菲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殷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