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字第2157号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郭庆喜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15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50号。法定代表人曾阳春,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郭庆喜,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系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味宜美包子店的经营者。佛山市三水区交通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管案城(中)(2014)4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作出(2015)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186号行政执行裁定准许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另本院已向工商、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行为和结果均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1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