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同会与李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陈同会,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树凤,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同会诉被告李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