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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同会与李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831号原告:陈同会,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李树凤,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同会诉被告李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章一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