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与刘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刘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周嘉陵,行长。委托代理人潘科,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婷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鸿,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泉驿支行与被告刘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兰莉萍人民陪审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何 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