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民初字第1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44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某,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经法院通知之次日起7日内,仍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