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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郝新凤与合肥优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新凤,合肥优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14号原告:郝新凤,女,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郝树海,系郝新凤父亲。被告:合肥优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陈育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新凤诉被告合肥优佳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为186元,由原告郝新凤负担。审 判 长 钱 越人民陪审员 薛 彦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