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与荣豪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荣豪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3806号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世纪花园10号楼。法定代理人郭晓立,系该处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豪放。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与被告荣豪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满族自治县世纪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