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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金龙与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36号原告:江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沈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兰某,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诉被告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江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江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6元,由原告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