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启明诉张开翔、张天龙、王金涛、王锡金、段君瑞、李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532号原告王启明,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殷文超,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会芳,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开翔,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天龙,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金涛,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锡金,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段君瑞,女,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花,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明诉被告张开翔、张天龙、王金涛、王锡金、段君瑞、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开翔、张天龙、王金涛、王锡金、段君瑞、李花的银行存款10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开翔、张天龙、王金涛、王锡金、段君瑞、李花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8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龚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