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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东亮与张文才、王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054号原告李东亮,男,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才华,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琳琳,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文才,男,汉族,1969年5月23日出生。被告王琼瑶,女,汉族,1991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李东亮诉被告张文才、王琼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东亮诉称:2013年7月27日,被告张文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年息二分,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120000元。2014年7月26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支付原告利息20000元,并提出本金再续借一年,利息和还款方式不变,两次借款均有被告出具收条和借款合同为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王琼瑶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现借款到期,被告仍欠原告借款20000元且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故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张文才、王琼瑶的住所地均不在郑州市二七区,且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二七区系二被告的经常居住地证明。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东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李东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成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斐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