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兴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733号罪犯张兴,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怀中刑一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兴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三终字第28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张兴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2027年5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兴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张兴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兴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43.7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扣分通知单、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减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8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