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文化与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化,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497号原告黄文化。委托代理人颜社春,系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工业园五十���区。负责人朱晓华。被告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政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永贵。本案在审理原告黄文化与被告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化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化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交诉讼费用。审判员 林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