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5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5167号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10号金泰财富中心3幢20602室。法定代表人:王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钰,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1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陕西玖润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张钅粟心代理审判员 李 静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关 玉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