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宏祥与孙宝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祥,孙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北执字第431号申请执行人李宏祥,现住黑龙江省孙吴县红旗街10委12组002号被执行人孙宝义,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职业绥化市公路管理处干部,现住绥化市北林区西直路农委小区B栋4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祥与被执行人孙宝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孙宝义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宝祥欠款人民币38,96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