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九江市宇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九江市宇龙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北关初字第22-1号原告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村。法定代表人闫桂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梁保元,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宇龙纺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泰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格瑞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宇龙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九江市宇龙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九江市宇龙纺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担保人闫月萍轩逸牌轿车一辆(车牌号:晋K×××××)的查封。审判长 武丽强审判员 张为民审判员 牛建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