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韩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卢卫涛审判员 赵根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