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6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进与熊刚、吴素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进,熊刚,吴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660-1号申请执行人王进,无业。被执行人熊刚,无业。被执行人吴素芬,无业。王进与熊刚、吴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熊刚欠王进借款本金6万元。熊刚自愿于2015年2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如熊刚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利息(以6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4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吴素芬对熊刚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熊刚名下两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及公安机关轮候查封,现熊刚被羁押在淮安市公安局看守所。本院对被执行人吴素芬位于淮安市万达广场一期7号楼7-77号、1909室房屋予以查封。并根据申请人申请对万达广场一期7号楼7-77号进行了司法评估。现评估程序已结束。因被执行人吴素芬暂时不在本地,暂无��送达评估报告。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吴素芬位于淮安市万达广场一期7号楼7-77号房地产进行了评估暂时无法送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441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