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恢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太平区顺发副食品经销部与马春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太平区顺发副食品经销部,马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恢字第168号(2015)外执恢字第168-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太平区顺发副食品经销部,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231号。代表人韩明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马春祥,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52号。本院在执行(2003)太民二初字第131号哈尔滨市太平区顺发副食品经销部与马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马春祥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太民二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冬审 判 员 吴凤敏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昭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