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粟美云与被告莫英姿、被告梁思宇、被告梁思齐、第三人湖南金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永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美云,莫英姿,梁思宇,梁思齐,湖南金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永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粟美云,女,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莫英姿,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思宇,男,199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莫英姿,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思齐,女,201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莫英姿,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莫英姿、被告梁思宇、被告梁思齐的委托代理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金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滑石新村邵阳市老干部修养所二楼。法定代表人:刘谋福。第三人湖南永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滑石村老干所综合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刘谋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粟美云与被告莫英姿、被告梁思宇、被告梁思齐、第三人湖南金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永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粟美云于2015年10月16日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美云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原告粟美云负担。审判员  夏月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