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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刘振勇与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勇,路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69号原告刘振勇。被告路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勇与被告路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勇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振勇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振勇负担。审判员  孔庆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