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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民初字第02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宏义与宣吉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义,宣吉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808号原告李宏义,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宣吉仁,男,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义与被告宣吉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义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宏义负担。审判员 安 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