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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东海县森合源传媒有限公司与东海县业邦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海县森合源传媒有限公司,东海县业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620号原告(反诉被告)东海县森合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云。委托代理人马海峰。被告(反诉原告)东海县业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拥兵。委托代理人孙爱强。原告(反诉被告)东海县森合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东海县业邦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沈桂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东海县业邦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东海县森合源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本院认为,反诉原告东海县业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反诉原告东海县业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东海县森合源传媒有限公司的反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反诉原告东海县业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桂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