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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肖生广与张银奎、郑红文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生广,张银奎,郑红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肖生广。被告张银奎。被告郑红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生广与被告张银奎、郑红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生广于2015年10月16日以其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生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生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4元,原告肖生广负担393元,退付原告肖生广393元。审 判 长  文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