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执字第7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振与陈萍、周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陈萍,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执字第712-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被执行人陈萍。被执行人周艳。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4)微执字第712-2号执行裁定,现因申请执行人张振与被执行人周艳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艳所有的位于微山县城后路28号东祥和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雨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