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济南市规划局规划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济南市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行初字第112号原告李某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济南市规划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贾玉良,局长。委托代理人董学风,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明,济南市规划局直属第一分局工作人员。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济南市规划局作出济规管函[2012]276号《关于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的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告济南市规划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被告济南市规划局的委托代理人董学风、马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济南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17日就涉案土地上房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被告济南市规划局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被诉《复函》时,涉案土地尚未被征收。本院认为,被诉《复函》仅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的中间环节,不具有最终性和成熟性,未造成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增减得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杨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人民陪审员 张荣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童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