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魏文海与方哲红、朱芳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文海,方哲红,朱芳雨,卫平超,合肥市蜀山区帅旺大酒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4008号原告:魏文海。被告:方哲红。被告:朱芳雨。被告:卫平超。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帅旺大酒店,住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851号。经营者:方哲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文海诉被告方哲红、朱芳雨、卫平超、合肥市蜀山区帅旺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文海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哲红、朱芳雨、卫平超、合肥市蜀山区帅旺大酒店银行帐户上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魏文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方哲红、朱芳雨、卫平超、合肥市蜀山区帅旺大酒店银行帐户上存款4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