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马索英、张志远、张鑫迪与北京康达货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索英、张志远、张鑫迪,北京康达货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马索英、张志远、张鑫迪。被执行人北京康达货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申请执行人马索英、张志远、张鑫迪与北京康达货运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保民一终字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索英、张志远、张鑫迪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南执字第23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