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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詹恕维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恕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859号罪犯詹恕维,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大方县人,农民。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方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认定詹恕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詹恕维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詹恕维减刑一年零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詹恕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8—2013.12、2014.1—2015.3期间各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一千元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恕维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减刑条件,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恕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