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崔某与吴某继承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英,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977号申请执行人崔世英,居民。被执行人吴兰,居民。申请执行人崔世英与被执行人吴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4)东仓民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吴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崔世英因周水浩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合计40000元;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等相关登记部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仓民初字第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强华审判员 路 森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厚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