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倩与丁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22号原告刘倩,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湖北省襄樊市襄阳区,现住扎囊县。被告丁海鹏,男,甘肃省临夏县人,现住址及身份信息不详。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刘倩诉丁海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倩于2015年10月16日以无法联系被告丁海鹏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达娃卓嘎审 判 员 普布次仁人民陪审员 加 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拉姆曲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