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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民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伟明与林秉金、罗秋平、林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伟明,林秉金,罗秋平,林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926号原告邓伟明,男,34岁。委托代理人王路平,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秉金,男,汉族,39岁。被告罗秋平,女,汉族,37岁。被告林秉龙,男,汉族,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伟明与被告林秉金、罗秋平、林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伟明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邓伟明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伟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50元,由原告邓伟明负担。审判长 高 玲审判员 包华斌审判员 黄家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