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3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古某甲与古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某甲,古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3603号原告古某甲,男,194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古某乙,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某甲与被告古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古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某甲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某甲撤回对被告古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古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飞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群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