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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志强、常莉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316号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16层,组织机构代码67128477-X。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丁勇、朱建伟。被告王志强,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被告常莉娜,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强、常莉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志强、常莉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