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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美诉被告康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13-5号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予),女,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康某,男,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康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宝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