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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诉前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国振、张淑芬与李大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32号申请人:申国振,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张淑芬,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李大千,现住农安县。申请人申国振、张淑芬因与被申请人李大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大千所有的吉CD16**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大千所有的吉CD16**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