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诉前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申国振、张淑芬与李大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32号申请人:申国振,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张淑芬,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李大千,现住农安县。申请人申国振、张淑芬因与被申请人李大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大千所有的吉CD16**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大千所有的吉CD16**号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