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启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张启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被执行人张启良。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1)蒲江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8日对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张启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启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县支行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1)蒲江民初字第5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安自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尧 关注公众号“”